据公开信息,《通知》中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据悉,2009年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务总量达150亿元,同比增长4.5倍,总量及增速均居全国首位。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行业和一个新的资金供应渠道。截至2009年底,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已达8家,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4家,3家企业为2009年新设立企业,新增注册金额1亿美元。
此次发布的《通知》还规定,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在退税办法上,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以及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的外汇汇款收账通知,到当地主管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