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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型标准化补贴中央地方各担50%

   2011-05-03 116
核心提示:日前,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办法》规定,对2009年10月1日至2013
日前,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实施《长江干线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办法》规定,对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记者了解到,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所在市(设区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或改造承诺书。

  船舶所有人需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拆解或改造前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部门将派员现场监督和验收;船舶属于改造的,将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支付补贴资金。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中央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由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中央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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