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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泰船舶用气囊下水操作工艺规范

   2013-07-29 50
核心提示:1范围本工艺规范对采用气囊上排、下水的不同种类船舶以及其船舶不同吨位进行分类分级,对各类船舶在采用气囊上排、下水时的船台
1 范围
本工艺规范对采用气囊上排、下水的不同种类船舶以及其船舶不同吨位进行分类分级,对各类船舶在采用气囊上排、下水时的船台、气囊、牵引绞车、空压机等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下水操作程序、操作工人和工艺设计等提出不同工艺规范要求。
本工艺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船舶用气囊用气囊上排、下水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CB/T3795—1996船舶上排、下水用气囊。
CB/T3837—1998船舶。
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3 下水船舶分类分级
船舶分类分级按以下表1-表6。
3术语
3.1船台
3.2滑道
3.3落墩
3.4 移船
4 船台和滑道
4.1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建造时必须建造钢筋混凝土水泥面的船台和下水专用滑道,它应能承受气囊压力的1.5倍以上,它的坡度应能使船舶籍气囊之滚动而自滑,水下应保持一定长度,其长度和坡度的选取应适合气囊下水时的特点——最大程度减少船舶入水阶段艉弯和艉上浮所产生的力矩。
4.2二级Ⅲ类、二级Ⅳ类以及三级Ⅱ类和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一级铝质一般船舶,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之气囊滚动用的滑道可以是水泥地面,泥土地面或沙土地面等,但必须经压路机压平使其承载力应大于气囊工作压力1.5倍以上,并且左右水平度不得大于30mm。滑道在水中应保持一定长度。
4.3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二级和三级铝质一般船舶,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以及其它小型纤维增强塑料船舶和木质船舶之滑道可以允许原有泥土地,沙土地面,但必须整理平整,左右水平度不得大于50mm,地面凹穴应填平,且地面承载能力应大于气囊内压1.5倍以上。
4.4以上所有滑道在气囊滚动前都应清洁,无铁钉等尖锐硬物。
5气囊
5.1(抄原3.3.1)
5.2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采用气囊下水前应对气囊数量和布置位置进行计算,算出每一只气囊的承载力以及对重心之矩的总和,要求总承载力达到下水船舶自重1.3倍以上,并对重心之矩总和小于船长×自重×3%。
5.3对其它常规船型起墩式滚动时气囊的数量可按公式(1)计算:
N=K1+N1…………(1)
(以下抄原标准3.3.2部分)
表1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
一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船长大于2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2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2000kW的钢质一般船舶。
船长大于150m至22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0t至12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6000kW至12000kW的钢质一船船舶。
船长大于9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 至 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6000kW的钢质一船船舶。
船长大于9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1500t 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1000kW的钢质一船船舶。
二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1)船长大于150m至18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0t 至 8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6000kW至9000kW的钢质一船船舶;
2)船长大于12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3000t 至 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4000kW至6000kW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1)船长大于9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 至 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6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
2) 船长大于90m至1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 至 3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4000kW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1)船长大于60m至9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t 至 1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500kW至1000kW的钢质特种船舶;
2) 船长大于30m至60m或空船重量大于100t 至 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kW至500kW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3)船长大于90m至12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
1)船长大于6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500t 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500kW的钢质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
2) 船长大于3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100t 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100kW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3)船长不大于9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
三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1)船长大于90m至120m或空船重     量大于1500t 至 3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4000kW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2)船长不大于6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500kW的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
1)船长大于60m至9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t 至 1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500kW至1000kW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
2)船长大于90m至12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1)船长大于30m至60m或空船重量大于100t 至 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kW至500kW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
2)船长大于60m至9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1)船长大于3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100t 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100kW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
2)船长不大于60m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
表2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50m的铝质一般船舶。
船长大于24m至50m的铝质一般船舶。
船长不大于24m的铝质一船船舶。
表3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组分类表
一级
类 别
Ⅰ类
Ⅱ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船长大于18m至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类 别
Ⅰ类
Ⅱ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不含高速船)和船长大于18m至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船长大于12m至18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类 别
Ⅰ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12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表4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生产
能力
船长大于60m的钢质渔业船舶。
船长大于45m至80m的钢质渔业船舶。
船长不大于30m至45m的钢质渔业船舶。
船长不大于30m的钢质渔业船舶。
表5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4m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船长大于12m至24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船长不大于12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表6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
级别
一级
二级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0m的木质渔业船舶。
船长不大于20m的木质渔业船舶。
5.4抄原标准3.3.3
6绞车
6.1一般选用低速绞车,其放缆速度为9~13m/min。
6.2下水船舶下滑力和绞车钢丝绳牵引力见图1并按公式(2)(3)计算:
      FC=Q·g·sinα-μ·Q·g·cosα+Q·…………(2)
      F≥…………………………………………(3)
式中:FC—下水船舶下滑力,kN;
      Q—船舶自重,t;
g—重力加速度,m/S2
α—坡道倾角,(O)
μ—坡道摩擦系数;
V—移船速度.m/s;
T—绞车刹车时间.s;
F—绞车钢丝绳的牵引力,kN;
K—安全系数,K=1.2~1.5;
NC—钢丝绳道数;
β—牵引钢丝绳与坡道之夹角,(O),一般应不大于6o
6.3 在钢丝绳牵引力控制下,船舶移动速度不得大于6m/min,对于自重小于200t的船舶,移船速度可适当增加。
6.4 钢丝绳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6.5 绞车依靠地牛固定,因些地牛的设计力量大于牵引力3~5倍。
6.6 有一部分船舶建造时船艉部直接在水边,没有移船阶段。允许不用绞车,但气囊充气时拆除船墩前,船必须先与地牛拉住,该牵引索尽量在水平线以下,若无法达到时,牵引索在水平线以上,其夹角不大于5O。
7 空气压缩机
   抄原文
8 下水操作程序
9 船舶落墩方法和注意事项
9.1 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
气囊布置已按5.2要求进行计算,二级Ⅲ类、二级Ⅳ类以及三级Ⅱ类和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气囊数量按公式(1)要求进行计算。其它较小型船舶亦应按公式(1)计算或按经验布置气囊。
对所有气囊充气,充气过程要艏、舯、艉平衡均匀逐渐接近工作压力,一旦船底离开船墩后就立即停止充气。
9.2 从船中部开始拆除墩木,先向船艉部(重心在前的船舶除外),拆完一横断面,再拆前后另一断面,将船下所有墩木拆干净,随时注意检查所有气囊内压,有漏气的气囊应该补充气,发现有破损的气囊应该更换气囊。
9.3 根据移船高度的要求将气囊泄放一部分气体,注意全船应平衡均匀下落,达到工艺设计要求高度。
10 移船要求(原文)
11 入水方式的选择
11.1 计算船舶从水道开始自由滑行所需距离。如果水域不能满足此要求,则船舶应继续在绞车控制下以相同的速度缓慢入水。
11.2 水域宽度足够,且坡道倾角tanα>μ0(静摩擦系数)时,可以脱离绞车控制,用脱钩或砍断缆绳的方法让船舶借助下滑力自由滑入水中。
11.3 对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一级钢质渔业船舶和一级铝质船舶入水后应进行下水计算,计算出船舶产生艉弯和艉上浮时的行程,计算该处气囊产生最大内压,校核气囊强度,提出的改善措施。
12 安全保障
12.1 绞车钢丝绳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查、更换。绞车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在船舶移动过程中,气囊应不断填入,必须时可停车填入。停车必须缓慢,以减少因突然停车对钢丝绳引起较大冲击力。
12.2 落墩时,在同一横剖面上应先拆中间部分墩木,然后向两舷拆,拆最后一只墩时,施工人应在舷侧外进行,严禁人员再进入船底。在靠舷侧处应安放部分松动的更墩,待移船前最后时刻拆除。
12.3 落墩过种应减少船舶对船底下气囊的突然冲击。
12.4 二级Ⅲ类、二级Ⅳ类以及三级Ⅱ类和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一级铝质一般船舶,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气囊下水的工程队应具备省级以上资质证书,包括采用气囊的品质,规格和数量;曾经下水过的船舶类型、吨位和次数;技术人员的素质以及经过培训人员的数量和持证上岗的人数。参加其它较小船舶的施工人员亦应经过培训,由本厂考核通过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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