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气囊下水技术历经二十多年的实践推广、总
结提高,已日渐显现其低能耗、高效率、绿色环保的优
势。它是一项正在成长中的技术,尽管已经取得了举世
瞩目的成就,但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有待去探索。
8.1 安全性前评估和监管责任
气囊在使用中造成多起人身事故,应该引起监管
部门的足够重视。气囊产品作为一种压力容器,它的安
全性前评估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1) 气囊的出厂说明书应明确标出额定使用压力,
该数值必须通过爆破试验确定的。一些气囊生产厂未
进行过爆破试验,就声称达到标准,是造成气囊下水失
败和人身事故的罪魁祸首。为使气囊的品质符合使用
的要求,应主张市场准入制和分级管理,由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出面强制进行试验和监管,只有通过安全性前
评估的气囊才能销售。
2)气囊下水工程队的资质应得到有效监管。目前有
的下水工程队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注册资金。发生事故
后一走了事,无法追究责任。随着下水工程承包费用的
提高,应主张由工商局对下水工程队进行审照管理,除
工商注册登记外,可要求强制保险,以提高赔付能力。无
证照的下水工程队一律不准承包船舶的下水工程。
3)随着气囊下水船舶吨位的增长,气囊下水的风
险也增加了。为规避风险,制订科学的下水方案和具体
得到监管是有效措施。在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
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第11.8.3 款中明确规定
船企采用的下水方式和下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所采用的下水设施处于安全适用的技术状态;
②下水配套设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处于安全
适用的技术状态;
③ 从事下水工作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
员等应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或经验;
④ 应制定详细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下水方
案应经过论证或计算,符合下水安全要求。
执行这个标准的权限目前归属于船舶检验机构
(船级社),因此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审核下
水方案和应急预案、下水设施的安全技术状态和下水
工程队的资质,以确保气囊下水工程的安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