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机关: 厦门海事局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XX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