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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艇俱乐部项目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04-22 300

  (九) 岸线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岸线使用必须符合岸线利用规划,集约利用岸线。
  (十) 土地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约用地,不得使用基本农田。
  (十一) 生态环境保护。游艇项目的建设和营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禁止游艇项目建设。
  三 游艇项目建设的内容及标准
  (十二) 游艇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域、水上泊位、陆地干仓、专用修船场、水上加油设施、配套会馆及其他辅助设施等。各游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建设内容,但必须建设相应的安全监控设施。
  (十三) 游艇项目岸上用地面积应与水上泊位数相对应,原则上单个游艇项目水上泊位数最少应在50个以上,每百个泊位陆上配套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
  四 游艇项目的核准管理
  (十四) 游艇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地应在省有关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游艇项目的条件,提出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各类建设和经营条件后,择优确定项目。在项目核准前,交通、海事、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环保、旅游、体育等部门依法出具前置性审批文件或行业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十五)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十六)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交通、海事、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游艇项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游艇项目的选址、核准、建设和验收管理。对已核准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进行管理,及时纠正出现的违规现象,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营运。
  (十七) 项目业主管理。游艇项目可积极尝试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经营业主。建设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游艇经营管理活动。项目一旦核准并设立,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变更土地用途,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 游艇俱乐部的营运管理
  (十八) 游艇俱乐部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不得从事变相的旅客运输。俱乐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本俱乐部会员学习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会员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意识和技能。
  (十九) 游艇俱乐部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规定,对游艇俱乐部建设和经营活动中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事宜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六 附则
  (二十) 游艇项目建设不得使用政府性资金。
  (二十一) 本办法是现阶段指导我省游艇项目发展的依据,如遇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与本办法有相矛盾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二) 其它游艇服务机构项目参照此意见执行。
  (二十三) 本意见自2006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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