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对游艇的登记、检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航行及停泊水域等方面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游艇管理文件。业内人士认为,它的出台将对规范游艇管理、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对游艇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凭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通知》指出,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游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游艇运行须持有“三证”,即经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船舶检验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使用中的游艇每2年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通知》指出,游艇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游艇航行、停泊的专用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废水回收装置和垃圾储集容器,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染性有毒有害物质;游艇产生的废油、废弃蓄电池、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送交岸上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通知》强调,游艇俱乐部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落实游艇的管理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游艇所有人、使用人,游艇俱乐部应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检查时,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出港等强制措施。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船舶,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据交通部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游艇开始走进百姓生活,然而,相关法规的缺位给游艇管理带来了困难。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交通部发布了这项管理规定。
《通知》对游艇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凭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通知》指出,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游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游艇运行须持有“三证”,即经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船舶检验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使用中的游艇每2年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通知》指出,游艇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游艇航行、停泊的专用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废水回收装置和垃圾储集容器,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染性有毒有害物质;游艇产生的废油、废弃蓄电池、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送交岸上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通知》强调,游艇俱乐部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落实游艇的管理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实施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游艇所有人、使用人,游艇俱乐部应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检查时,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出港等强制措施。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船舶,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据交通部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游艇开始走进百姓生活,然而,相关法规的缺位给游艇管理带来了困难。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交通部发布了这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