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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2011-04-22 70
核心提示:(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岗位:受理员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岗位:受理员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3、实施机关:厦门东渡海事处(厦门海事局登记的船舶)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4)《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可以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簿》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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