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理由。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l、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