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
2007.7
目 录
第1章 通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符合性检验
第2章 艇体结构
第1节 纤维增强塑料艇
第2节 钢质艇
第3节 铝合金艇
第3章 轮 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发动机装置
第3节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
第4节 轴系与推进器
第5节 燃油系统
第6节 排气系统
第7节 舱底水设施
第8节 操舵装置
第4章 电气装置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电源与配电
第3节 系统保护
第4节 照明
第5节 电缆
第6节 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第5章 舾 装
第1节 舵设备
第2节 锚泊与系泊设备
第6章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LPG发动机
第3节 LPG供气系统
第4节 布置与通风
第5节 探测与报警系统
第6节 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
第7节 其他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本规范适用于艇长20m以下的新建游艇。
1.1.1.2游艇设计类别如下:
A类: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 mile(中国台湾海峡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上航行游艇。
B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沿海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A级航区①。
C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B级航区①。
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①的游艇。
1.1.1.3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满足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适用要求或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
1.1.1.4游艇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防污染要求应满足游艇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1.1.2 等效与免除
1.1.2.1 对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规范的任一规定。
1.1.2.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能。
1.1.2.3 若对本规范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本社也接受ISO等其他公认标准,作为等效要求。
1.1.3定义
1.1.3.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有关定义如下:
(1) 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2) 高速游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式的游艇:
V≥3.7▽0.1667 m/s
V≥25 kn
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3) 最大航速:系指游艇在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4) 总长Loa(m):系指从游艇的首柱最前缘量至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任何其他突出物。
(5) 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状态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艇体长度,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游艇处于满载使用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 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 型深D(m):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从平板龙骨上缘量至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 甲板艇:系指从艇首至艇尾范围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1) 敞开艇:系指从艇首至艇尾范围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2)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系指通过原形艇和/或首制艇的全面检验和试验,证实其代表的一个游艇型式符合规定要求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