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船舶落墩、移船及下水的施工,促使本公司下水工艺规范法。
2 下水前准备
2.1 船舶
2.1.1船舶水线以下工程全部结束,尤其是水线以下的开口处工程及安装的设备、阀件等必须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
2.1.2 船底板和所有附件及补焊、焊瘤、焊疤等均应磨平。
2.1.3船体外板上焊缝(修船时为新增焊缝)经检验合格,并经过密性试验。
2.1.4 船舶主尺度测量完毕,载重水线标志经检验合格。
2.15 船体外板油漆结束。
2.2 坡道
2.2.1气囊从船台经过坡道滚动的道路应清洁 无铁钉等尖锐硬物。
2.2.2坡道应平整.左右水平度不得大于80mm.地面的凹穴应填平.且地面承载能力应相对均匀。
2.2.3坡道可以为泥地、沙土地、沙地或水泥地,但其承压力应大于使用气囊的工作压力的两倍以上。
2.2.4 坡道坡度应根据下水船舶的大小确定,一般应不大于1/7。坡道全长范围内可由斜线、圆弧线等多种组合.但气囊在最低工作高度时船底不应触及地面。
2.2.5坡道在水中应保持一定长度。
2.3 气囊
2.3.1气囊应按CB/T3795的检验规则经检验合格。气囊每次被用于船舶下水(上排亦同)前应作无载充气试验,充气压力取该直径气囊工作压力的1.25倍。